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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办期刊实行试办期制度的通知
关于对新办期刊实行试办期制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www.cast.org.cn  更新时间:2005-4-19 8:19:59

 

(2000年11月10日·新闻出版署·新出报刊〔2000〕1532号)

  自1996年来,我国的期刊进行了两次治理整顿,结构得到了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期刊整体质量有明显提高。为了巩固和发展治理整顿成果,创造一个有利于期刊业健康发展的环境,决定对新办期刊实行试办期制度。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新办期刊实行试办期制度,试办期为两年。变更期刊名称或办刊宗旨的,视同新办期刊,亦实行试办期制度。

  二、新办期刊的出版,必须严格执行办刊宗旨,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遵守新闻出版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

  三、新办期刊在试办期间,其出版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社科类期刊出版质量应达到《社会科学期刊质量管理标准》的规定要求;科技类期刊出版质量应达到《科学技术期刊质量管理标准》的规定要求。两年试办期满,由其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经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核验,报新闻出版署核准。两年试办期内未达到规定质量标准的,取消其出版资格,由新闻出版署批准撤销登记。

  四、新办期刊在试办期间有违反新闻出版管理规定的,要从严查处,加重处罚,两次行政警告即取消出版资格。

  五、新办期刊在试办期间不得变更名称、刊期和办刊宗旨。

  六、新办期刊在试办期间因违反出版管理规定被撤消登记的,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创办期刊。

  七、对新办期刊实行试办期制度,是加强期刊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关部门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加强对新办期刊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期刊业繁荣发展。

  八、新办期刊试办期制度从2001年1月起实行。
新闻出版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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