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学会章程(修改稿第五稿)
(草案) (2007年X月XX日中国药学会第22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并通过,X月XX日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英文名称是Chinese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缩写CPA)。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范文》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是由全国药学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药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药学科学技术事业和民族医药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组织广大药学工作者,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普及、繁荣与发展,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维护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药学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工作方针。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主管和监督管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药学会称地方药学会,各地方药学会名称按国家民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冠名并自定章程,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
第六条 本会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邮编:1008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是围绕药学领域开展下列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药学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期刊、书籍,发展与世界各国或地区药学学术或相关团体、药学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二)举荐、表彰、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药学工作者;
(三)开展对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与培训以及参与药师资格认定等工作;
(四) 组织开展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与宣传,开展医药产品展示,提供医药技术服务与推广以及科研成果转化等活动;
(五)反映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有关药学发展、药品监管等有关事项,组织会员和药学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论证和科学技术咨询;
(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八)依法兴办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事业与企业单位。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有会员、高级会员、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凡本会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热心并支持药学事业发展,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本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会员:拥护本会章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
(二)高级会员:本人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具有高级药学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的药学工作者与管理者。
(三)团体会员:从事药学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四)名誉会员:对药学及相关学科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并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的国内专家;对我国友好,积极参与或协助本会组织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外籍药学人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会员:申请人向本会委托的所在地的地方药学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申请表,由地方药学会依据会员条件审核审批后,并报本会备案,颁发本会会员证。
(二)高级会员:申请人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高级会员申请表,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颁发本会高级会员证。
(三)团体会员:经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后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颁发本会团体会员证书。
(四)名誉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推荐,并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填写名誉会员申请表,报理事会备案,颁发本会名誉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权利:本会会员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以及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监督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及有关活动;优惠取得本会主办的期刊、杂志以及有关学术资料;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赋予的任务,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按期缴纳会费。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地方药学会或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仍未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经本会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经各地方药学会、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以及有关方面按分配名额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选举新一届理事会;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大会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换届后,应及时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名誉理事、理事单位。
(一) 理事。在本会高级会员中,推荐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热心本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药学工作者以及从事药学管理者为候选人,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二) 名誉理事。曾担任过本会理事,在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并对本会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经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议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名誉理事,其任期为四年。名誉理事列席理事会议。
(三) 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单位对本会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经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议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成为理事单位,其任期为四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审议表决名誉理事、理事单位;
(六) 审议表决本会管理工作制度;
(七) 选举常务理事和审议本会理事成员的变更或增补;
(八) 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 指导地方药学会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形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兼任其他学会职务不得超过两个。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除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外,行使第十八条中的第一、三、五、六、八、九、十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形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学术组织,任期同理事会。其名称为中国药学会XXX专业委员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不另定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经民主协商推荐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原则不再担任其他学会职务。新设置专业委员会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同意,民政部登记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常务理事会审议需经常务理事会审定的事宜。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任期同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能够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工作能力和社会活动经验;
(四) 身体健康,能够主持或参与正常的组织工作;
(五) 届满时,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专职秘书长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四年,理事长任期一届,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指导本会工作。本会卸任的理事长可聘为名誉理事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决议及其他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中国药学会秘书处为办事机构,挂靠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党政方面接受挂靠部门直接领导.专职人员编制由挂靠部门管理。挂靠部门对办事机构领导人员的任免、调动,应事先征求本会常务理事会意见。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除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外,并履行以下职权:
(一) 主持开展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决议;
(二) 定期召集和主持本会秘书长会议;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候选人,并经理事长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 向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议建议办事机构和经济实体主要负责人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挂靠部门及指导部门的拨款及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学会的基金和利息;
(六) 本会兴办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团体会员、理事单位的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严禁出借或挪作它用,对重大活动的项目收支实行预决算,经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议审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会徽为圆形,内圆中心为篆体药字,其下为中国药学会成立年份“1907”,内圆与外圆之间为本会的中英文名称,会徽色彩为深绿色。
第四十九条 各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条例或细则,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执行。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X月XX日中国药学会第22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