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经2025年9月24日,第二十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药学会专业委员会的监督与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与学术水平,根据国家民政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药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的申请、设立、换届、组成、评价等管理工作。
专业委员会是指学会为推动学科或专业发展而成立的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独立设置法人。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在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学科或专业的学术活动。日常管理工作,由学会秘书处组织协调实施。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学会总体要求,制订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掌握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组织学术论文成果评定;承担科普知识宣传;研究学科或专业建设标准;承接法规政策咨询;组织人才培养和继续教育;推广科技成果应用;及时反馈科技人员诉求;加强与其他学科或专业协作沟通等。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名称除本学科或专业名称外,前面应当冠以“中国药学会”。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其英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不再下设分支机构。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财务、账户必须纳入学会统一管理,执行学会有关的财务制度。
第二章 申请与设立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当根据学科或专业发展的需要,由4至5名在本学科或专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发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药学会专业委员会组建申请表》,报学会秘书处审核。或根据学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指定发起人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专业委员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科或专业发展需要的,与《章程》规定业务范围相符的规范化名称。
二、能够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本学科或专业学术刊物,具有引领本学科或专业发展的能力。
三、具有热心学会工作、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应具有一定规模的会员和高级会员。
四、有明确的职能任务和开展工作的业务范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具有学科或专业的凝聚力、号召力,能够引导和提高学科或专业的国内外影响力。
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吸纳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人数不超过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青年委员可参与专业委员会相关工作,无投票表决权。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设立流程
一、由学科或专业发起人向学会秘书处提交组建专业委员会申请报告。包括学科或专业发展现状与趋势,现有学科或专业人才队伍情况,成立的目的意义,活动范围和内容,本学科或专业学术论著,科技成果,填报组建专业委员会申请表。
二、学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申请,进行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征求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和学术工作委员会意见,提交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理事长办公会复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同意组建的专业委员会,由发起人组建8-10人的筹备组,并推选出筹备组组长,向学会秘书处递交筹备工作方案和人选建议名单。由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理事长办公会议复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专业委员会人选名单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专业委员会应当在半年内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
第十一条 新组建的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原则不超过45人,女性科技工作者应当占有一定比例,委员年龄应当形成梯次结构,同一工作单位在同一专业委员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专业委员会人数的5%。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可推荐学术秘书和财务秘书各1人(也可由1人同时担任),在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科协和学会理事会党委有关要求,专业委员会应成立3-5人组成的党的工作小组。党的工作小组应充分发挥政治功能、组织功能和推动事业发展功能,其职责任务为:
一、加强政治领导,保证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在专业委员会重点工作中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领本学科领域科技工作者肩负起时代赋予的重任,努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二、加强政治引领,增强价值认同。建立专业委员会党的工作小组理论学习机制,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社会组织发展以及本领域的重要指示精神。弘扬科学家精神,引领科学道德风尚。搭建人才成长服务平台,关心和维护科技工作者的正当权益。
三、严格政治把关,促进专业委员会发展。对专业委员会发展和内部治理重大事项,如换届方案、届中调整变更、工作规划和年度总结计划、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开展涉外活动、奖励奖项提名等,要进行前置审议,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作出决定。
四、强化政治意识,规范专业委员会建设。强化意识形态阵地意识,加强对专业委员会出版物、新闻报道等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在学术交流、国际合作等重点领域,坚持正确政治导向,引导科技工作者在重大突发事件,社会热点问题方面与中央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国药学会高级会员。
二、应当是本学科或专业范围内,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科研管理者或企业管理者,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
四、具有推动或提高专业委员会发展的工作能力和参加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的基本条件。
五、委员任职最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原则上不兼任学会两个以上专业委员会职务,且不在多个相近学科领域专业委员会兼任职务。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须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应是本学科或专业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较高的学术声望和造诣。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
四、任职最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院士连任不超过三届),原则上不兼任学会两个以上专业委员会以及其他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
二、应当是本学科或专业范围内,以及相关领域的青年学者、科研管理者或企业管理者,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具有推动或提高专业委员会发展的工作能力和参加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的基本条件。
四、中国药学会会员。
五、青年委员任职最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45周岁。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主持召开专业委员会委员工作会议。
二、贯彻落实学会理事会党委、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或决定,按照学会《章程》和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三、组织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四、检查本专业委员会对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或决定的落实情况。
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提出副主任委员分管工作的建议,发挥专业委员会委员的积极性,推动专业委员会工作和活动开展。
六、完成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换届与改选
第十八条 学会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由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十九条 学会专业委员会期满,应当按时完成换届改选工作,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业委员会换届改选工作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秘书处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具体实施。
二、专业委员会期满,应当由现任专业委员会组织制定换届改选实施方案,提交学会秘书处审核,由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理事长办公会议复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委员换届改选可采取通讯或现场选举形式,实行候选人差额选举,差额比例应不低于委员候选人总数的10%,委员更新率应控制在现届委员数的25%-40%,委员人数增加不得超过上届委员人数的20%,且专业委员会委员数应与本专业高级会员人数相适应。
四、选举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采取现场会议形式差额选举产生,参加选举会议委员人数应当不少于新一届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五、各专业委员会新委员名额分配应注意该专业学科领域发展的需要,适当照顾地区分布。
六、卸任的上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可由新一届主任委员提名,经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聘请为名誉主任委员。
七、专业委员会换届改选后,应当认真做好交接工作,包括文件资料和财务档案等。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流程
一、专业委员会届满前一年,应当在充分酝酿基础上,由现届专业委员会委员工作会议或主任委员工作会议研究制定换届工作方案(包括候选人名单),提交学会秘书处审核,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和候选人资格审查,理事长办公会复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现届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和学会秘书处依据换届工作方案,在学会秘书处监督下,组织进行新一届委员换届选举,选举结果由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理事长办公会复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换届选举可由现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采取通讯形式进行。
四、新一届专业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以差额选举形式产生新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并在新一届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主持下推选产生新一届党的工作小组、学术秘书和财务秘书。
五、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经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理事长办公会议复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学会秘书处组织印发聘书。
第四章 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在任期内,一年以上不能主持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由主任委员提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会议决定,推荐一名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并报组织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2年内不能开展活动,经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更换主任委员。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在届中原则不进行成员的调整或增补,确因工作需要需进行调整和增补的,经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向学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理事长办公会议复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因学科或专业技术发展,以及其他原因,专业委员会名称、工作职责等需要变更的,经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由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理事长办公会复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变更。
第二十五条 因专业委员会所属专业技术已明显落后,专业委员会无法正常开展专业活动,经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向学会秘书处提交撤销书面申请,由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理事长办公会复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决定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因专业委员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因在专业委员会工作评价中连续不合格的,由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研究建议,理事长办公会复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决定予以撤销。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重大事项应集体讨论决定,并及时向学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必须带头履行学会章程中规定的义务,完成学会和专业委员会确定的各项任务。无特殊原因不按要求完成任务或连续两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重要学术活动者,按自动辞职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必须爱护学会声誉,维护学会团结。对于损害学会声誉,影响学会团结,干扰学会正常工作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要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重要会议及活动,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国内学术会议计划、国际学术会议计划、继续教育项目、人才培养项目、团体标准项目等,各项活动经学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发布通知前须经学会审核。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从事须由独立法人方能从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不得与其他单位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相关协议。
第三十二条 根据《中国药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评价办法》,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对专业委员会工作进行评估考核。
第三十三条 学会秘书处定期或不定期对专业委员会以下方面工作进行评价。
一、专业委员会党建工作。党的工作小组组织健全,党的工作小组发挥政治功能、组织功能和推动事业发展功能情况等。
二、专业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健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位,管理制度和学术活动开展情况等。
三、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以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工作会议和一次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工作会议,研究本专业委员会工作。
四、每年应当组织召开一次以上的学术交流会议。
五、专业委员会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和第二年工作计划等材料提交学会秘书处。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若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学会《章程》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将给予警告、责令整改、限期停止活动、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一、超出中国药学会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二、另行制定章程的;
三、专业委员会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机构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五、不服从学会领导和管理的;
六、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七、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八、未经学会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学会名义开展活动的;
九、财务收支未纳入学会统一账户管理的;
十、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十一、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十二、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专业委员会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十三、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
十四、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